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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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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4 11:31:00  来源: 中国宜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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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宜春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企业建设为核心加快工业发展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特制定如下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2、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3、先进工业园区
    4、工业企业50强
    5、返乡创业先进民营企业
    6、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二、考核办法

    (一)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3、计分办法:

    (1)基本分:100分。
    A、工业增加值(25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2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2.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占目标任务比例最高的计2.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B、销售收入(25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2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2.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占目标任务数比例最高的计2.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C、利税总额(4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32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数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4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占目标任务数比例最高的计4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D、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10分):增长率最高的计1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负增长不扣分。

    (2)附加分:①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每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1亿元加1分。靖安、铜鼓5000万(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加0.5分,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的项目加分标准同上。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个加3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个加1分。

    4、考核结果:基本分加附加分总分前3名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二)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企业增加值、销售收入、上交税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户数。

    3、计分办法:

    (1)基本分:100分。
    A、企业增加值(2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6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占目标任务数比例最高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B、销售收入(2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6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占目标任务数比例最高的计2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C、上交税收(4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32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4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占目标任务数比例最高的计4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D、规模以上民营企业(20分):当年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户数增幅最高的计1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当年纳税额超百万元(含)民营企业户数增幅最高的计1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2)附加分:①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每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1亿元加1分。靖安、铜鼓5000万(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加0.5分,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的项目加分标准同上。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个加3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个加1分。

    4、考核结果:基本分加附加分总分前3名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三)先进工业园区

    1、考核对象: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

    2、考核指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产企业个数、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金总额、年末累计从业人员。

    3、计分办法:

    (1)基本分:100分。
    A、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产企业个数(20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的计1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记分;超市政府目标任务个数占目标比例最高的计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B、入园企业新增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5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2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1.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占目标任务数比例最高的计1.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C、主营业务收入(15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2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1.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占目标任务数比例最高的计1.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D、上交税金总额(4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32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最多的计4分,其余按比例计分,超目标任务绝对额占目标任务数比例最高的计4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E、年末累计从业人员(10分):完成数占目标比例最高的计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单位面积平均数最高的计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2)附加分:当年竣工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入园企业(含扩改项目),每1亿元加1分;其中靖安、宜丰5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以上计0.5分,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的项目加分标准同上。

    4、考核结果:基本分加附加分总分前3名为先进工业园区。

    (四)工业企业50强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工业企业。

    2、基本条件:企业当年盈利并且必须做到“四不”,即:不偷漏欠税收、不欠利息、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高危行业当年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计分办法:总分100分。

    A、销售收入排第一名的计2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B、上交税金(含优惠返还)排第一名的计6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C、年平均从业人数排第一名的计2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4、按总分从高到低前50户为工业企业50强。

    (五)返乡创业先进民营企业

    1、考核对象:宜春籍人员在宜春市外创业后再返回宜春范围内投资创办的民营企业。

    2、计分办法:总分100分。

    A、当年销售收入排第一名的计2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B、当年上交税金(含优惠返还)排第一名的计6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C、年平均从业人数排第一名的计2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

    3、考核结果: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列确定一定数量的企业为返乡创业先进民营企业。

    (六)民营企业纳税100强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民营企业。

    2、考核办法:按当年纳税额(含优惠返还)从高到低前100户民营企业为纳税100强民营企业。

    三、考评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次年元月前将(一)、(四)项考核有关数据如实填写盖章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二)、(三)、(五)、(六)项考核有关数据如实填写盖章后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上报资料,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核实后,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两个领导小组分别初审,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3、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先进工业园区考核指标以统计报表及财政汇总数为准;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和工业企业50强等考核指标以统计、民企、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安监等部门数据为准。加分项目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实地考核认定。

    四、奖励办法

    (一)对评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先进工业园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具体奖励标准为:

    1、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5万元,第三名奖4万元。

    2、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5万元、第三名奖4万元。

    3、先进工业园区:第一名奖5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3万元。

    (二)对评为工业企业50强、返乡创业先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纳税100强的发给奖牌予以表彰。

    (三)对评为工业企业50强的,授予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宜春市优秀企业家”荣誉证书,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在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5%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支持该企业的发展(如扣除优惠返还后,地方财政所得与上年比为零或负数,则不予奖励)。

    五、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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