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和投资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政务监督,切实转变机关作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宜发[2005]30号)有关要求,决定在市直单位干部中实行优化发展环境联系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点干部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掌握并及时向优化环境职能部门反映联系点企业所遇到的来自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单位“不作为”、“乱作为”、侵商扰商和失信违诺等违规情况。
二、联系点安排
市直单位在职县级领导干部以及在执法岗位上的中层(科级)干部,原则上每人都要在中心城区(除开发区外)确定一个实现税收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工商户为优化发展环境联系点,具体安排见附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各联系点干部要认真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经常深入联系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建立与联系点的正常沟通和联系,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所联系企业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对干部联系企业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干部联系企业情况由市双优办负责综合协调和督查,市行政投诉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联系干部所反映企业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三)加强对联系点工作的考评。将各联系干部的履职情况列入年度个人工作考核,并将其列为单位2006年“诚信年”活动考核测评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联系干部,每年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没有及时反映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联系人员的责任。
(四)干部联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是联系干部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原联系点保持不变;凡是职务变动需调整联系企业的,由单位及时向市双优办提出调整名单,经市领导同意后由双优办予以调整;凡企业因情况变化,不符合被联系条件的,由市双优办根据市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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