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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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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9 17:2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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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商投资兴业办证收费实行优惠,在办理证照和资产评估、验资等手续时,属行政性的收费全免;属事业性和服务性的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并凭“收费卡”缴费。



园区企业--苏氏实业 

  二、对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包括购买、兼并、租赁、控股的企业),减半收取设备电费;已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其房产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城镇规划区内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最低标准征收后,由县财政按50%列支扶持,并免收土地使用费。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除外)在办理土地、房地产评估和抵押手续时,土地和房产部门免收登记费、评估费。

  四、对投资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产业的房产和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厂房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基建教育附加费,其中投资出口产品、高新技术和农产品深加工(附加值翻一番以上)企业的,免收城市设施配套费。其中投资教育事业的,免收基建教育附加费。

  五、对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颁发"靖安县重点保护企业"牌,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或传讯企业管理人员。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实行优惠。

  1、投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后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50%列支扶持。对原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本条件优惠年限10年计算,若优惠年限未满,可继续享受优惠。

  2、投资旅游服务业,从开业年度起,前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后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50%列支扶持。

  3、投资农林牧渔业的,从收获年度起,前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全额列支扶持,以后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50%列支扶持;其农特税前五年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

  4、投资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

  5、对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含购买、兼并、租赁、控股的企业)的,自投产的年度起,在其纳税额连年增长的前提下,前五年年新增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的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列支扶持。

  6、对外商投资企业(货运产业除外)的车辆使用税地方分成部分,十年内由县财政列支扶持。投资货运产业的按《靖安县发展公路货运产业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县财政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户为单位)中的纳税大户(地方收入占总税收的30%以上且剔除列支部分)予以奖励。

  1、连续三年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第三年奖励价值6万元左右商品房壹套。

  2、连续三年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第三年奖励价值12万元左右的小车壹辆。

  3、连续三年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第三年奖励价值18万元左右的小车壹辆。

  4、连续三年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第三年奖励价值35万元左右的小车壹辆。

  八、在我县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翻二番以上)、出口创汇项目以及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可根据投资者要求,采取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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