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
新中国一建立,人民政府即废除了旧社会长期沿用的田赋制度,取而代之的是鼓励生产、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或称公粮)制度。建国初农业税征收,一是实行免征点,规定人均粮食不满75公斤的农户免征农业税;二是对人均粮食在75公斤以上的农户,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制征收农业税,具体税率按农户的阶级成分确定,规定贫农按5%~8%的税率征收,中农12%~18%,富农20%~30%,地主一般30%~40%,最高不超过50%;三是对租佃田地采取“加二减二”办法计算粮食收入,即出租收入50公斤计算为60公斤,佃耕收入50公斤计算为40公斤。农业税制度的实行,对于减轻贫苦农民负担、发动群众、巩固人民政权起了很大作用。
最近,笔者搜集到一本1950年初由宜春县南庙区下村农会编制的征粮册,为我们了解建国初期的农业税征收情况提供了一个实证。
征粮册共26页,册幅19.5厘米×27厘米,系自制表格装订而成;封面以毛笔书写“(南庙区)下村农会征粮田赋册”、“主任龙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元一九五零年元月立”,并加钤了“宜春县南庙区下村农民协会公章”的竖式条形印;内页为竖式表格,分为阶级、姓名、人口、劳力、自有田亩、(粮食)总收入、成分比(税率)、应征粮等17个栏目。全册一共记载了213户农户和22起公田详细的农业税征收情况,涉及征税田亩1046.7亩,共征收公粮约2.5万公斤。册内除7户在免征点以下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外,其余农户和公田均按其阶级成分和实际情况确定了具体税率,税率最低者5%,为占大多数的贫苦农户;最高者45%,为地主家庭;公田均是按35%的税率征收。在每户的征粮数字上画有红色小圈,显然是公粮征收机构在公粮入库时所作的完成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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