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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消协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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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5 7:52:00  来源: 宜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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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卡悠着点买房多留心

  ———市、区消协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

  牛志敏甘雷陈坤禧本报记者李韶忠

  消费警示 1预付款消费问题多

  如今,到美容美发店、洗车行、健身房、影视城等服务场所消费,工作人员总是会建议顾客“预存”一定费用,办一张会员卡,然后再慢慢消费。冲着“划算”、“节俭”的消费心理,不少消费者纷纷预付费用,可当钱换作会员卡后,相关问题和麻烦却随之而来,让人防不胜防。

  宜春市、袁州区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0年第 1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面对预付款消费,要特别防范以下六种情况:

  一、发卡经营者缺乏诚信,信口开河,天花乱坠。如承诺可以办理“长年卡”(此卡可使用 10年、20年以上)、“终身卡”(长期有效,终身使用)、“超值卡”(如100元可抵 1000元)等,实际上经营者只是先把消费者的钱圈进来,根本不理会售后服务。

  二、大量销售假冒伪劣、质次价高以及带有各种“洋文”的商品,让消费者对产品一头雾水,从而加速提取消费者卡中的预付费。

  三、服务质量缩水。将原先承诺应提供的服务,以“服务升级”、“开发试用新产品”、“推荐特价服务”等名义,停办或中止提供,然后向消费者推介一些“新产品”、“新服务”,但在消费者有意接受该服务后,又须补交该服务的差价。

  四、随意限制消费者持卡消费。在售卡时,承诺本店什么服务都可提供、消费者什么时候都可使用。但在消费者开始持卡消费后,却以这种是特价、那种是活动价、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种种不正当理由,处处限制消费者刷卡消费或须另行付款加价消费。

  五、随意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售卡时,一般会要求顾客将个人姓名、性别、住址、年龄、联系电话等信息留存。大多数经营者对这些信息不严加管理,有的甚至将其作为一种生财之道,对外销售,从而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隐患。

  六、人间蒸发,关门走人,无情地将消费者的预存费用卷走。当经营者收取消费者一定数额的卡费后,就常常以经营不善、改营他业、店面转让等,关店一走了之。当消费者要求追查原先的经营者时,却杳无音信。此类现象在我市时有发生。

  消费警示 2谨防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潜规则”

  时下 ,在我市商品房销售过程中 ,只要消费者有购房意向 ,房地产开发商就会要求消费者先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此作为双方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这已成为全市商品房开发经营中的一条“潜规则”。

  市、区消协根据历年来有关商品房消费投诉的情况,发布了 2010年第 2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和有关部门在商品房购买和监管中注意这种“潜规则”存在的“五大”问题。

  问题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对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和消费者先签订《认购书》并收取购房订金或者信誉金、会员费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和无效。

  问题二: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不存在或无效,其从合同当然无效。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如果只与消费者签订《认购书》,而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认购书》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是值得质疑和商榷的。

  问题三:商品房开发商事先拟定好《商品房认购书》,并片面强调消费者的各种责任,如“须于何日何时前交足多少钱”、“何日何时前须签订正式合同”等等,否则信誉金不予退还;而对自己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条件,何日何时前可以签订正式合同、可以交房等问题却只字不提,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条的规定,这种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并应予以纠正。

  问题四:一旦到了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其中消费者有权增减或修改、补充的条款,开发商大都会事先规定好条款内容,消费者只有被动接受,否则就以违约或扣除订金、信誉金相要挟。其实,只有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之外,对其他条款内容,双方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签订合同,消费者完全有权力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相关条款内容(如付款方式、期限,交房时间等)作出修改或补充。

  问题五:注意查验“五证”和保存有关凭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查验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开发资格和预售资格,核对开发商是否已取得“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凡不具备以上“五证”的,不得提前预售商品房。

编辑:丁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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