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铜鼓县永宁老街、四川籍汉子蒋某,以金钱为诱饵,同一名未满14岁在校女生发生7次性关系。近日,铜鼓县检察机关以蒋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铜鼓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蒋某喝酒后溜进了邻居杨某(被害人母亲)家中,爬到躺在床上睡觉、未满14岁在校女生李某身上,并用威胁的语气,用手按住李某的嘴巴,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后,蒋某以3000元补偿为由与蒋某的母亲杨某“私了”。同年12月间晚上,蒋某以金钱为诱饵又同李某在野外发生6次性关系。
铜鼓县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虽然并未采取明显的暴力行为,也未能给受害人身体器官造成较大的伤害,但是,蒋某奸淫的是一个未满14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蒋某作出上述判决。 (周绍华 潘少蔚 丁传富)
编辑: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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