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宜春 > 社会
强奸幼女七次 男子获刑七年
WWW.NEWSYC.COM 【进入论坛
2008-11-14 8:00:00  来源: 本网
字体:【  

  居住在铜鼓县永宁老街、四川籍汉子蒋某,以金钱为诱饵,同一名未满14岁在校女生发生7次性关系。近日,铜鼓县检察机关以蒋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铜鼓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蒋某喝酒后溜进了邻居杨某(被害人母亲)家中,爬到躺在床上睡觉、未满14岁在校女生李某身上,并用威胁的语气,用手按住李某的嘴巴,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后,蒋某以3000元补偿为由与蒋某的母亲杨某“私了”。同年12月间晚上,蒋某以金钱为诱饵又同李某在野外发生6次性关系。

  铜鼓县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虽然并未采取明显的暴力行为,也未能给受害人身体器官造成较大的伤害,但是,蒋某奸淫的是一个未满14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蒋某作出上述判决。 (周绍华 潘少蔚 丁传富)

编辑:万莉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宜春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宜春新闻网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宜春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宜春日报、赣西晚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本网独家使用,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许可,不得从本网转载使用,违者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新用户注册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您要对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