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刘某、黄某、易某八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 2万元至 3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赃车一辆。
经审理查明,2008年 1月 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易某和周某(现在逃,另案处理)商议好外出盗窃作案,尔后,被告人刘某、易某和周某乘坐出租车窜至袁州区温汤镇某疗养院伺机盗窃作案。当日晚上 7点多钟,一辆广州本田轿车停入院内,被告人刘某、易某和周某待失主赖某等人下车后,由被告人易某盯人,被告人刘某望风,周某用解码器将车门盗开,盗得现金 2万元及手机 2部。
此后,被告人刘某、黄某、易某(另案处理)等人又采取相同手法,于2008年 1月14日至 5月 9日分别在宜春市三家酒店、萍乡市一商场门口作案五次,共盗得现金24万元、相机两部(分别价值人民币 270元与75元)。综上,被告人刘某、易某共参与盗窃六次,盗窃金额共计26.03万元,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为1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2006年 4月 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易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易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黄某庭审中辩称没有盗窃的本意,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故作出如上判决。
(袁严鹫 记者袁亦张)
编辑:谢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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