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书面承诺会为儿子还钱,但一直未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郭某30000元。
郭某与陈某之子陈小某原为夫妻,2001年 7月 9日,郭某与陈小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离婚。但此后不久,郭某与陈小某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同居生活在一起,后因各种原因再度分手,双方对非婚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陈小某共欠郭某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郭某多次索要借款未果。2007年 1月14日,陈某向郭某书面承诺自愿替其子陈小某偿还30000元,但此后陈某并未按约定履行代为清偿的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代为清偿其子的借款的书面承诺合法有效,应当承担债务人偿还借款的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何建军 记者袁亦张)
编辑:谢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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