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非法侵占43万余元货款,近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6年2月,饶某受某金属制品厂委托,为该厂在浙江省宁海县推销铝锭。双方约定:绕某只负责推销,不能收取货款,饶某按照推销铝锭数量提取业务费200元/吨。当年2月至4月期间,饶某共为该厂在宁海推销了270余吨铝锭。该厂派人江铝锭运送到宁海县并交给饶某。饶某却私自将铝锭销售,并收取货款。该厂得知饶某私自销售了货物后,派人赶到宁海找到饶某,查问铝锭下落,饶某拒不说出货物去向,也不交出货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身为企业推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货物私自销售,侵占货款4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熊莺 记者罗玉蓉)
编辑:谢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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