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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有“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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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4 9:21: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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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扣押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日前出台的《宜春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该市行政执法人员如何文明执法定下了“框框”。

  据了解,《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宜春市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工作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仪表和语言准则;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义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规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严守以下规定: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不得酒后上岗,野蛮执法;不得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依法有序进行;询问当事人时,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提供证据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采纳合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出具上述票据的,当事人有权利拒绝缴费。

  据悉,宜春市相关部门将对文明执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考核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的,依法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违反行政监察法规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立 记者黄永东)

编辑: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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