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邦
据报道,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三家子村村委会主任兼村支书罗来民称霸一方横行不法达10年之久,在罗来民带人围殴村民引发血案被刑拘后,这个黑幕才得以揭开。罗来民被捕后,村民表示:“三家子村被解放了。”此情此景真是让人心酸。而对村主任横行10年罪恶累累的情况,镇政府竟称并不知情,则更是让人觉得蹊跷。
近年来,村官沦为村霸的事例屡屡见诸报端,我们从媒体上看到过村主任欺男霸女民怨沸腾,看到过村主任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看到过村主任侵吞集体资产损害村民利益,看到过村主任胳膊往外拐助纣为虐,也看到过村主任不顾村民反对修建豪华村部大楼。
诸如此类的现象,暴露了当前一些地方村委会管理的混乱,我们更不难看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然有《村民组织法》作为法律保障,有村民直选村委会主任这样的民主实践,在现实生活当中,在少数地方,村民自治依旧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村委会掌握着农村的集体经济资源,其权力不能说小。村官的好坏,更是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可是,在制度安排上,村委会被视为村民自治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又像是一个行政机关。如此一来,村委会处于“官”与“民”之中,难免就会出现制度缺失和法理失衡,由此产生的管理混乱也就在所难免。而不少乡镇领导或许是基于“便于管理”的需要,竟然倾向于“恶人治村”,有意物色某些劣迹斑斑但能“镇得住”村民的“恶棍”担任村官。由此看来,常被媒体披露的鱼肉百姓、为非作歹的“村霸”的存在,应该与当前村委会的现实处境有着必然的联系。
本来,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一级行政机关。《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且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村委会完全应该是一个替村民说话,为村民办事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村民有权罢免村主任。如此说来,如果村民对村主任不满意,认为村委会主任不称职,就可以行使权利将其罢免。从制度设计上来看,似乎并没有“村官称霸”的生存空间。可是,现实生活中,一些“村霸”可以通过拳头来“赢得”选票,一些乡镇领导也可以运用权力来操控村民选举,某些“村霸”就这样摇身一变成了“村官”。这样一来,“村民自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从现实情况来看,村委会要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还有待强力推进。
编辑: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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