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宜春市民蔡先生来电询问,他于2007年8月在高安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9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否则,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现在房屋交付已近1年,房产证仍没有办好,他多次找开发商要求退房,对方说合同约定不退房,但可以承担违约金。这种情况能否退房?
据此,记者咨询了宜春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他说,就本案来说,蔡先生虽然和开发商在合同上约定,90天内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向蔡先生支付违约金,但这并不能说明双方永远不能解除合同。因为这种约定是由于开发商的责任,导致蔡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取得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责任,导致蔡先生无法办理房产证,蔡先生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因为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了根本违约。对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记者黄龙)
编辑:万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