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年满16岁就有参加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家住宜春中心城区的小刘来电询问,她今年17岁,因家庭经济困难,本想利用暑假打工赚点钱作为上学费用,可当她去找工作时,用人单位总是以她没满18岁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录用她,因为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20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宜春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对方解释说,根据2002年国务院重新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所以,小刘已年满16岁,虽然还是未成年人,但有参加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录用。
此外,这位工作人员还补充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艺、体育事业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记者黄永东)
编辑:谢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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