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制
新生儿产伤致十级伤残 医院举证不能被判赔6万多元
WWW.NEWSYC.COM 【进入论坛
2008-12-2 15:32:00  来源: 新华社
字体:【  

    新华社南京12月2日电(记者王骏勇)新生婴儿出现产伤导致十级伤残,医院因对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举证不能被判赔偿。江苏省睢宁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被告睢宁县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6万余元。

    2006年10月,赵某妻子在睢宁县某医院住院待产,产前检查一切正常,次日新生儿顺利出生。两天后医院诊断发现新生儿右臂肌张力低下,赵某便带其到徐州、上海各大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产伤导致右上肢功能障碍。睢宁县某医院在支付部分费用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索赔。

    审理中,医院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因其提供的病案资料中的部分材料与事实不符,致使病案资料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导致未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依据赵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新生儿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在医患纠纷中,应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医院提供的病案资料真实性难予确认,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对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完)

编辑:万莉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宜春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宜春新闻网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宜春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宜春日报、赣西晚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本网独家使用,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许可,不得从本网转载使用,违者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新用户注册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您要对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