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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原发展改革委主任受贿元被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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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20:59:00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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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合肥11月25日电(记者程士华)由于在征用土地、企业改制、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合计52万多元,安徽省铜陵市原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志强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张志强曾先后担任铜陵市铜官山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铜陵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张志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立项、征用土地、抵扣税款、企业改制、人事调动等方面给予帮助,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累计达52万余元人民币。在张志强收受的诸多财物中,不仅有大额现金,也有请托人送给他和家人的手表、项链、服装等贵重物品。其中,铜陵时代置业公司总经理茅建龙为感谢被告人在其公司项目的立项、土地征用等协调关系和提供帮助,送人民币5万元;铜陵市凯悦大酒店经理方梅为在生意上得到被告人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及其家人现金1000元、铂金项链、西服、手表等财物,还借被告人搬家之机,送空调、沙发等。此外,在送给被告人财物的诸多请托人中,有多名请托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世国、铜陵市狮子山区副区长王保中、铜陵市发改委铜九办副主任杨诚、铜陵市发改委办公室秘书胡凤华、铜陵市长江路街道主任吴昀、铜官山区环保局原局长陈解玉等人。

    法院认为,张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合计5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志强能向纪检机关主动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张志强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网络编辑: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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