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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聘!30人!

来源: 作者: 2024-05-02 12:45:57

宜春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拓宽监督渠道,助力企业平稳建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宜春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聘30名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宜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人民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家代表、基层群众等社会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年满25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纪守法,信用良好,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五)重视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监督业务能力。

(六)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


社会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无工作报酬。


(一)收集反映群众和企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的意见、建议;

(二)应邀参加随队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

(三)应邀开展行政执法专题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五)参与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行政执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六)承担市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四、社会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五)不得以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五、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3年。


六、选聘程序


(一)报名。社会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个人申请自荐、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产生。

(二)初审。市司法局对自荐人选和组织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

(三)考察。初审后,采取到考察人选所在单位或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四)集体讨论。考察结束后,确定了入围人选,提交局班子会集体讨论研究。

(五)公示。市司法局将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选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另行补选。

(六)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拟任人选由市司法局作出社会监督员选聘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报名方式:1.个人申请;2.单位和组织推荐。

(三)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聘资格。

1.个人申请报名的填写附件《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报名表》;通过工作单位和组织推荐的,在《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报名表》上“推荐单位意见”一栏填写推荐意见(请下载附件,或前往宜阳大厦中座710领取)。表格双面打印,一式2份;

2.报名者个人证件照片、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或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3.报名者个人认为能证实其符合社会监督员条件的其他资料。

上述报名材料可前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710办公室现场提交(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也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方式投递。

报名/邮寄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710办公室

邮政编码:336000

电子邮箱:yc3993097@163.com(注明:社会监督员报名)

联系电话:0795-3993097

 宜春市司法局
2024年4月30日


扫码获取《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报名表》

图片

(来源:宜春司法行政12348)


责任编辑:陈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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