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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

来源:赣西晚报 作者: 2024-03-28 18:21:59

日前,市民邹先生告诉记者,他和朋友与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一起共进晚餐时,谢某提到其公司正在招聘员工。有心求职的邹先生提出入职请求,谢某当即同意。经简单商量后,谢某让秘书当场填写空白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印章,邹先生也签了名。可他次日前往上班时,公司却以邹先生在谢某醉酒时签约属乘人之危为由,认为该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宜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雷莹。雷律师表示,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邹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一方面,与醉酒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等于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反真实意愿而接受对其不利条件的行为。结合本案,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履行职责时能否饮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应当并且能够预见,更何况当时有秘书在场,故其醉酒不属于“危难处境”。同时,案涉劳动合同不是当时非签不可,不构成“急迫需要”。另一方面,公司必须为谢某的行为买单。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鉴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活动,谢某又是以公司名义为之,决定了公司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记者 郑 义)

责任编辑: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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